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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四川华瑞**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与被告四川华瑞**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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