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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今成建设项目**公司与仪陇县**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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