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吴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法海未按期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吴**总共支付邓**50000元;二、支付方式: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付款日期是每月12日之前;三、如果有一次未付,本院将对吴**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分期付款期限较长,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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