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魏**、古**、中国人**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华诉被告魏**、古**、中国人**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华于2016年4月25日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