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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雄**有限公司与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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