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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与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乙与被告刘*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刘**、刘*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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