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乙与被告刘*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刘**、刘*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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