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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