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路储蓄所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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