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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蓄所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路储蓄所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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