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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限公司与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下称深**公司)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下称景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深**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是多年油漆产品合作单位,签定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生产用油漆产品。到2015年4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34092元。经双方协商达成欠款协议,所欠货款分两部分,一部分为90万元作为借款,另一部分230492元在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但该款一直未付清。加上4、5、6、7月份所欠货款共计1251898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189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限公司给付货款125189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4元,由被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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