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其自有车辆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成都**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成都市**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川A***13**-奔驰牌客车一辆。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