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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限公司与成都**工程公司、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充**限公司(以下称为志**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工程公司(以下称为成都六建司)、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顺庆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龙燊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志**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成都六建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顺庆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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