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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南**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同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四川正**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远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2.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四川南**有限公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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