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杜*与被告中国人**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泸**保”)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司、杜*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泸**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司、杜*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有限公司、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泸州**有限公司、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