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宝诉被告王**、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兴牧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向元*与泸州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马*某与王*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涂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惠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王**、王**、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与被告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泸州**有限公司、杜*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