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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雪榕、被告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涂某某诉称:2012年原告还在南充市读大学时,被告谎称自己是南**学院毕业生,自己有专业技术等骗取原告的信任,双方开始交往。2013年6月在被告的哄骗下原告隐瞒家人与被告在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黄*乙。由于婚前被告在各方面总是欺骗原告,且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并不了解被告,婚后才知道被告是一个没有责任心、满嘴谎言、不讲道理、具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稍不如意就威胁原告“要杀你全家”,并多次到女方家闹得鸡犬不宁,还惊动女方家所在地派出所。双方也多次谈及离婚未果。男方的恶劣行为使女方毫无颜面,都没有活下去的勇气了,更无法在娘家待下去。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竟然无耻地背叛了原告。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骗取原告仅有的生活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并在外旅游逍遥快活,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原告怀孕、带小孩期间因被告的极不负责任,原告为维持自己与小孩的基本生活只好在娘家借钱度日,共在娘家借款30000余元,应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之间因年龄悬殊太大,加之被告恶意欺骗原告,原告对被告并不了解。婚后二人并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的不忠和对女方家人的恶劣行径,极大地伤害了原告及家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来我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13年6月24日在犍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共同生育一女。自己并未出轨,婚生女黄*乙尚不满一岁。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黄*甲于2013年6月24日在犍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26日生育一女黄*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犍**政局出具的原、被告结婚登记信息,原告户口薄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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