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兴牧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兴牧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兴牧养猪专业合作社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60000元和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兴牧养猪专业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兴牧养猪专业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县兴牧养猪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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