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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0日经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虽规定婚生女严*甲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于2014年将其送到原告家抚养,在原告处读书,学习成绩良好,原告有稳定的收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婚生女严*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女严*甲已回到被告处生活,严*甲也表示不愿意随原告生活,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要求继续抚养婚生女,并不要求原告给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2月10日生育严*甲,同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本院以(2011)南*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女严*甲随王某某生活,王某某自愿不要原告严*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准许。离婚后,婚生女严*甲一直随被告王某某生活,2014年严*甲到严*某处生活至2016年1月,此后严*甲回到被告王某某处生活。2016年2月,原告严*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婚生女严*甲向本院表示愿意随母亲王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之女严*甲已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选择及判断能力,诉讼中婚生女严*甲向本院表示愿意随被告王某某生活,该意思表示真实。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女严*甲的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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