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20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8449.95元,我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2015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沐川**石矿厂向申请执行人宋**支付赔偿款58449.95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205-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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