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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筠连县人民政府、筠连**业协会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筠连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张*清与第三人筠连**业协会于2016年1月15日达成了《付款协议》,由筠连**业协会于2016年1月31日前先支付关闭煤矿补助款8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张*清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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