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以被告张**向其借款4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张**准确身份信息,被告张**身份不明确。原告冯**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冯泽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