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以被告张**向其借款4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张**准确身份信息,被告张**身份不明确。原告冯**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冯泽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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