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自贡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杨**、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2015)自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坐落于板仓工业集中区B1-10.11.12.1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自国用(2011)第014600号,土地面积:143254.89平方米】;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过户等一切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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