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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套有限公司诉二重集团(德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德阳市**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重集**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二重集**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按照级别管辖,应由德阳**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德阳**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重集**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德阳市旌阳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货款5504855.17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第一条,我院对本案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我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二重集**份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二**团(德阳)**有限公司对原告德阳市**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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