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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有限公司与刘**、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四川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原判决未围绕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并认定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2.00元,已由上诉人四川长**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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