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均诉被告甘**、雷**、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均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8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张*、高*与黄**、徐**、资阳市**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周*、赵*、张*、大关县**有限公司、大关**有限公司、崇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毕**与四川宏**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四川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四川**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四川**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裴**与四川**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四川**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长**有限公司与刘**、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