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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3月2日向李**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限期内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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