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兰*诉被告范*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兰*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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