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四川省**资有限公司、四川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减半收取33900.0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