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家*、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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