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绿**限公司与曾**、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家*、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