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华**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鑫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华**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德阳东佳**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鑫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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