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四川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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