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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