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吴**、第三人中国邮**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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