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1月,原告在生育女儿后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每月坚持向女儿汇钱,尽到了抚养义务,女儿的抚养权应当归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婚生女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2010年3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证明、结婚登记审查表、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