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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苏*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显峰、被告苏*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习惯、方式等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在外喝酒、打牌,很晚回家。201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者甚至还到原告家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直到2015年3月第三者还发短信、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与其仍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离婚,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2012年被告还因第三者对刚作完人流手术的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7月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公安机关还出警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簿及原告受伤后的照片两张。

被告辩称

被告苏*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由我抚养,原告还必须到我父亲坟前跪地道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苏*甲于2005年10月相识恋爱,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3日生育一子苏*乙,2014年1月27日生育一女苏*丙。原、被告婚后即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并由原告母亲帮助照顾两个孩子至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彼此怀疑对方与他(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10月9日原告党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苏*甲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苏*甲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亲自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苏*甲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婚生子苏*乙已年满8岁,婚生女苏*丙尚不满两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确定苏*乙随被告生活、苏*丙随原告生活为宜,原、被告各自承担随其生活的孩子的抚养费,但原、被告均负有协助对方探视孩子的义务。

综上,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苏*甲离婚;

二、婚生子苏*乙随被告苏*甲生活,婚生女苏*丙随原告党某某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

三、原、被告均有探视随对方生活的孩子的权利,并负有协助对方探视孩子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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