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谭**与自贡市**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以被告已退回全部诚意金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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