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王**、文传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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