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平安银**民南路支行、中国移动**司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与被告平安银**民南路支行达成了和解,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银**民南路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平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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