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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诉四川省某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诉四川省某某中心(四川省某某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合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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