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广**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3元,由原告四川**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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