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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起诉人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诉称,2013年7月22日被告四川省某某康复中心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起诉人应四川省某某康复中心邀请,为该中心提供劳务并按时完成技术鉴定工作,后经结算,四川省某某康复中心拖欠检测费共计383000.00元,至今没有付清。为此,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原告检测费38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8300.00元;3、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某某合同和承揽合同。”所谓的特定技术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起诉人和四川省某某康复中心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和2013年8月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起诉人对被告高压氧舱等地下室结构受损形成原因,室外散水、防水受损情况及水、电、气穿墙线路以及院内电缆沟做法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技术鉴定。双方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争议标的为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因此,起诉人和四川省某某康复中心之间形成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应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最**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四川省仅有武侯区、锦江区、高新区三家基层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四川省某某质量检测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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