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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被告陈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诉被告陈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贵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5.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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