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旭锋与成都超**限公司网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与被告成**有限公司网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衡旭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