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与被告成**有限公司网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衡旭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原告吴**诉被告陈**、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成都新**有限公司与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唐学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万*、成都齐**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刚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荣县兴**限公司诉彭山县**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余**、向全芝、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