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陈**、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0.98元、保全费收取5,000.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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