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简阳执字第72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米易县**有限公司所有的小三峡水电站的土地、大坝、厂房等构筑物及其设备、乌龟石水电站的土地、厂房等构筑物及其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米易县**有限公司自收到(2014)简阳执字第725号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米易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米易县**有限公司所有的小三峡水电站的土地、大坝、厂房等构筑物及其设备、乌龟石水电站的土地、厂房等构筑物及其设备【详见江苏中证**咨询有限公司(2014)中证价评蓉字第07号及(2014)中证价评蓉字第0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