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米易县**有限公司所有的小三峡水电站的土地、大坝、厂房等建构筑物及其设备、乌龟石水电站的土地、厂房等建构筑物及其设备。
二、被执行人米易县**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米易县**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