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泸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市**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泸州**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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