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甲诉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诉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4年12月20日到射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周*乙,生于2005年12月9日,次子周*丙,生于2007年2月11日。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淡薄,被告在精神上折磨原告,使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好逸恶劳,爱好抽烟、喝酒、打牌,被告自2011年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四年多,对二个儿子不管不顾,两个儿子的生活教育全部由原告父母承担。2010年原告出车祸,被告打电话恶语讽刺,并要求马上与原告离婚,2015年原告煤气中毒,被告仍然杳无音信,这些极大的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抚养费10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二婚生子由原、被告各扶养一个。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交往五年结婚,双方是在互相了解、彼此相爱的基础上结合的,婚姻基础牢固。2010年原告发生车祸,被告因照顾子女且路途遥远才没去照顾原告。2015年原告在西藏洗澡时煤气中毒,一起中毒的还有一个女人,原告称自己没问题,不准被告去看他。造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是原告,要求原告改正错误,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波折,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甲与被告范*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4年12月20日到射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于2005年12月9日生育长子周*乙,于2007年2月11日生育次子周*丙。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周*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范*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甲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被告范*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生子周*乙、周*丙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范*出示的学费票据及汇款单;被告范*生病住院的的医疗发票及报告单;证人周**的出庭证言;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甲与被告范*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二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周*甲与被告范*离婚。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甲与被告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