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杨*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与成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甲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申请执行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周*甲诉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