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谌**与被执行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