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共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兴文县**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兴文县**责任公司在兴文县有应进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执行人兴文县**责任公司在兴文县应进款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二、提取被执行人兴文县**责任公司在兴文县应进款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