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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马**、李*、李**、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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