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马**、李*、李**、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原告唐**、周*英诉被告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蓝**、李**、何*、原审被告成都**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古正文等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限公司、罗*与攀枝花**限公司、罗*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肖*、四川省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有限公司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鸿**有限公司与钟**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市**构件厂与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